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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转让 广东省

公告内容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和平路12号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2025-09-0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GR2025GD0003532
项目名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和平路12号土地使用权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佛山市千陶经贸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7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5-09-0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一、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4.1.信息公告期内,不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4.2.信息公告期内,涉及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承租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承租人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承租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承租人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土地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土地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土地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意向受让方必须仔细审查转让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转让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并自行向国土、房管、规划、税务、质监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质量、最新规划、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进行了解。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并承担一切风险。3.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4.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5.转让标的对应的土地与相邻建筑物存在通行关联,转让方根据租赁协议向相邻建筑物权属人(即承租方)提供通行使用。受让方需知悉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成交后受让方按原租赁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并三方共同办理租赁变更协议,租赁期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租赁协议向承租方提供通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增加承租方使用地块通行的成本,经得承租方同意除外;(2)不得在承租方建筑物必要通行路径及周边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建筑物、堆放物料、挖掘坑洼、设置栏杆、安装门禁等;(3)不得采取任何行为限制承租方及相关人员的进出自由,如禁止通行、收取通行费用、故意堵塞通道等。6.因转让标的为土地存在特殊性,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权属变更流程,在交易及权属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逆因素导致无法权属变更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如因政策原因、历史原因或非交易双方过错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在交易价款中扣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剩余价款。受让方需将自租金收取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当日的租金收益退还至转让方,且交易双方相关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为由向转让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针对本项“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的序号5、6、7相应条款,按既定内容提供承诺函,确认知悉相应情况并承诺同意上述内容执行。9.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10.标的资产转让中涉及交易双方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使用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和支付,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转让方追缴的情形,转让方可在缴纳前要求受让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受让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11.资产转让中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12.标的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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